近日,启迪环境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下称“包头鹿城水务”)于近日收到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显示,包头鹿城水务近三个月以来,共收到五份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被罚,合计处罚金额50.45万元。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鹿城水务”)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重大事项报告,现将控股子公司涉及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情况概述
包头鹿城水务于近日收到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环罚150207【2023】28号、包环罚150207【2023】29号、包环罚150207【2023】30号、包环罚150207【2023】31号、包环罚150207【2023】32号)。具体如下:
(1)包环罚150207【2023】28号: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8月8日总磷日均值浓度为0.508mg/L,经计算总磷日均值浓度超标1天,超标量为0.008mg/L,超标倍数为0.016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01万元。
(2)包环罚150207【2023】29号: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7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9月6日总氮日均值浓度为15.261mg/L,经计算总氮日均值浓度超标1天,超标量为0.261mg/L,超标倍数为0.01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01万元。
(3)包环罚150207【2023】30号: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14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9月13日总氮日均值浓度为15.189mg/L,经计算总氮日均值浓度超标1天,超标量为0.189mg/L,超标倍数为0.01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01万元。
(4)包环罚150207【2023】31号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6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9月23日总磷、2023年9月24日总磷、2023年10月5日总氮的日均值浓度有超标现象,总磷的日均值累计超标2天,总氮的日均值超标1天,经计算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0.219mg/L,总氮的日均值浓度超标量为0.542mg/L,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倍数为0.438倍,总氮的日均值浓度超标倍数为0.036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40万元。
(5)包环罚150207【2023】32号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14日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10月13日总氮日均值浓度为15.301mg/L,经计算总氮日均值浓度超标1天,超标量为0.301mg/L,超标倍数为0.02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02万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对环保的控制和监督,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截止目前,该次行政处罚对子公司生产经营未造成重大影响,该次子公司处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九章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