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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人被抓!多家污水处理厂有计划、有组织的篡改监测数据被查!  

      近日,江苏生态环境厅公开数起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领域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其中,南京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案,是一起有计划、有组织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案件,是典型的单位犯罪,19名涉案人被抓!  

     

      篡改监测数据,19人被抓

      2023年3月,南京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企业在线监测数据造假侦查系统”的预警线索,发现南京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属四家污水处理厂可能存在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违法行为。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立即对上述污水处理厂开展现场突击执法检查。经查,上述污水处理厂当班员工按照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意,在废水总排口自动监测数据偏高或者超标时,通过以自来水稀释后的水样代替实际水样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采样,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并且当事人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南京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截至目前,该公司以及19名涉案人员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本案是一起有计划、有组织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案件,是典型的单位犯罪,排污单位为节省污水处理成本并逃避监管,在出现异常数据时,通过更换水样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采样,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排污单位及其主要涉案人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起到强大的震慑教育作用。

     

      监测造假最高判刑10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特别要注意的是,其中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在两年内造假三次,就要判刑,最高判刑10年。

      公安部4月29日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将于5月15日正式实行,立案标准重新明确了环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的立案追诉标准。

      去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施行,其中第229条规定, 环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故意造假,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评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环评和监测造假,最高可以判10年,最少也要判5年以下。最高检和公安部刚刚发布的《立案标准》,就是对故意造假的立案标准做出详细的规定。

      《立案标准》还对尽管不是故意造假,但是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也要判刑。

      因环评、监测造假入刑的案子,最值得警醒的,是江苏响水2019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涉案的6家造假的环评机构的22名责任人都被判刑。

      法条原文:

      第七十三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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